The European Code of Conduct for Research Integrity (Revised Edition)
目 录
序 言
1.若干原则
2.科研行为规范
3.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附录 1:关键资源
附录 2:修订过程和相关人员名单
附录 3:全欧科学院常设科学与伦理工作组
序 言
科学研究是通过系统的学习与思考、观察和实验,探究从中获得的知识。不同学科可能采用不同的方法,其动机都是增进对我们自身以及对我们所生活世界的了解。因此,《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科学和学术领域的研究。
科学研究是一项公共事业,在学术界、产业界和其他场所进行。它涉及到直接或间接的协作,且往往跨越社会、政治和文化的边界。研究的基础是具有界定研究问题与创建理论、采集经验证据和采用适当方法方面的自由。因此,科学研究凭借研究者群体的工作,在理想情况下应当免受委托方的压力,并不受意识形态、经济或政治利益的羁绊。
研究共同体的基本责任是制定研究的原则、界定适当的科研行为标准,以最大限度地提升研究质量与严谨性,并对威胁或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作出适当反应。本行为准则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落实这一责任,并作为研究共同体进行自律的框架。它描述了专业、法律和伦理的责任,并承认研究活动组织机构的环境的重要性。因此,这一行为准则关系到并适用于公共资助的和私人的研究,同时也认识到在其实施中的实际制约因素。
对规范科学研究活动的价值观和原则的诠释,可能受到社会、政治或技术发展以及科研环境变化的影响。因此,研究共同体有效的行为准则是一个动态文件,需要定期更新并允许单位或不同国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差异。科研人员、科研院所、学术团体,资助机构、公立和私立研究组织、出版商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都有遵守并促进这些做法和深层次原则的特殊责任。
1.若干原则
良好的科研行为基于科研诚信的一些基本原则。它们对科研人员的工作以及对他们处理科学研究所特有的现实的、伦理的和理性的挑战提供指导。
这些原则是:
- 在确保研究质量方面的可靠性,反映在研究设计、方法、分析以及资源使用之中。
- 以透明、公平、充分和无偏见的方式,在研究的筹划、实施、评审、报告和交流中保持诚实。
- 尊重同事、研究参与者、社会、生态系统、文化传统和环境。
- 对研究从思路到文章发表,对研究的管理与组织,对培训、监督和指导,以及对研究的更广泛影响承担责任。
2.科研行为规范
我们从以下方面描述科研行为规范:
- 科研环境
- 培训、监督与指导
- 研究程序
- 保障措施
- 数据实践与管理
- 协同工作
- 发表和传播
- 评审、评价与编辑
2.1 科研环境
- 研究机构和组织提高认识,并确保形成科研诚信的文化。
- 研究机构和组织提供明确的关于科研行为规范的政策和程序,以及透明和恰当地处理违规行为,从中展示出领导能力。
- 研究机构和组织支持建立适当的管理与保护数据和各种形式研究资料(包括定性和定量数据、研究方案、过程、其他研究制品和相关元数据)的基础设施,以满足可重复性、可追溯性检验和问责等方面的需要。
- 研究机构和组织在科研人员聘用和晋升时,奖励开放和可重复的研究工作。
2.2 培训、监督与指导
- 研究机构和组织确保研究人员接受严格的研究设计、研究方法和研究分析方面的培训。
- 研究机构和组织应开展适当而充分的伦理和科研诚信培训,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了解有关准则和法规。
- 处于职业生涯中所有阶段的科研人员,从初级到最高水平的人员,都要接受伦理和科研诚信方面的培训。
- 高级研究人员、科研带头人和导师对其团队成员进行指导,并为其适当地筹划、设计和安排研究活动提供具体指导与培训,并培养科研诚信的文化。
2.3 研究程序
- 科研人员在提出研究思路时,应考虑相关研究的最新进展。
- 科研人员应以谨慎和周密的方式进行研究的设计、实施、分析与记录。
- 科研人员应适当而认真负责地使用研究经费。
- 科研人员应以开放、诚实、透明和准确的方式发表研究结果及对其进行解读,并根据合法要求尊重数据或研究成果的保密性。
- 科研人员应以符合相关学科标准的方式报告研究结果,在需要时可以进行验证和重复试验。
2.4 保障措施
- 科研人员应遵守与其学科相关的准则和法规。
- 科研人员应以尊重和关爱的态度对待研究对象,无论是人、动物或涉及文化、生物,环境或自然等对象,并遵守法律和伦理规定。
- 科研人员应适当考虑社区、合作者以及其他与研究相关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 研究方案应考虑到因年龄、性别、文化、宗教、种族和社会阶层所产生的差异,并对其保持敏感性。
- 科研人员应意识到并管控与其研究有关的潜在危害和风险。
2.5 数据实践与管理
- 科研人员、研究机构和组织应确保所有数据和研究材料,包括未发表的数据资料的适当管理与留存,并在合理期限内安全地保存。
- 科研人员、研究机构和组织应确保人们尽可能开放地获取数据,但可施加必要的限制,在适当的情况下坚持数据管理的“FAIR原则”(可见、可得,可互操作和可重用,其简称“FAIR”的意思为“公平”)。
- 科研人员、研究机构和组织应保持对如何获取或使用其数据和研究材料的透明性。
- 科研人员、研究机构和组织应承认数据是相关研究合法的和可被引用的产物。
- 科研人员、研究机构和组织应确保在涉及研究产出的任何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涉及成果的使用、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面的公平与合理的条款。
2.6 协同工作
- 所有科研合作伙伴应承担科研诚信方面的责任。
- 所有科研合作伙伴应在一开始便就研究的目标以及尽可能透明而公开地沟通研究情况的过程达成一致。
- 所有伙伴在合作开始时应就科研诚信相关的期望和标准、适用的法律法规、合作各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处理纠纷的程序和可能发生的不端行为案件正式达成一致。
- 研究结果提交发表前,应适当通知所有科研合作伙伴并征求其意见。
2.7 发表和传播
- 所有作者都对出版物的内容全面负责,除非有其他的明确说明。
- 所有作者都同意署名顺序,承认署名本身基于对研究设计、相关数据收集,或对研究结果的分析或解释方面的显著贡献。
- 作者们应确保他们的工作以及时、开放、透明和准确的方式向同事公开,除非另有约定,并在对公众交流和通过传统媒体和社交媒体交流中保持诚实。
- 作者应以适当形式承认他人,包括合作者、助手和资助方对所报告的研究产生影响的重要工作和学术贡献,并正确地引用相关著作。
- 所有作者应披露任何利益冲突以及对研究或发表研究结果相关的经费或其他类型的支持。
- 作者和出版商在必要时应发布更正启事或撤销作品,该流程应清晰,说明原因;对在发表后及时提出更正的作者应表示赞赏。
- 作者和出版商应将发表与传播阴性结果视为与发表阳性结果一样正当有效。
- 科研人员无论在订阅期刊、开放获取期刊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出版物上发表作品,都应遵循与上面所述相同的标准。
2.8 评审、评价与编辑
- 科研人员应通过参与鉴定、评审与评价,认真履行对研究共同体的责任。
- 科研人员应以透明而正当的方式对投稿、资助,聘用、晋升或奖励进行评审和评价。
- 有利益冲突的评审人或编辑利益不应参与有关发表、资助,聘用、晋升或奖励的决策。
- 评审人应保密,除非事先得到批准予以披露。
- 评审人和编辑应尊重作者和申请者的权利,在使用其所介绍的思路、数据或阐释前征得许可。
3.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科研人员掌握其研究领域相关的知识、方法和符合伦理的做法至关重要。未能遵守科研行为规范将违反专业的责任。它损害研究过程,影响科研人员之间的关系,破坏研究中的信任和研究的可信性,浪费资源,并可能使研究对象、用户、社会或环境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3.1 科研不端行为和其他不可接受的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在传统上被定义为在研究的提出、实施或评审,或在研究结果报告中的伪造、篡改或剽窃(所谓的FFP归类):
- 伪造是杜撰结果并进行记录,好像这些结果是真实的;
- 篡改是无正当理由地操纵研究材料、设备或过程,或改动、略去或隐瞒数据或结果;
- 剽窃是利用他人的作品或思路而没有适当说明原始出处,从而侵犯了原作者对其学术成果的权利。
这三种形式的违规行为被认为特别严重,因为它们歪曲了研究记录。还有其他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行为,导致损害研究过程或科研人员的诚信。除了直接违反本行为准则所提出的科研行为规范,其他不可接受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操纵署名或贬低其他研究人员在出版物中的作用。
- 重新发表自己以前已发表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包括其译文,而未适当说明或引用原文(“自我剽窃”)。
- 有选择地引用文献以突出自己的发现或取悦于编辑、审稿人或同事。
- 拒绝或阻止发表研究结果。
- 允许资助方/申办者损害研究过程的独立性,或在报告研究结果时提出或传播存在偏倚的内容。
- 不必要地增加研究的参考文献。
- 恶意指控科研人员存在不端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
- 不实地介绍研究成果。
- 夸大研究结果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 拖延或不适当地妨碍其他科研人员的工作。
- 滥用自己的职位或资历鼓动他人做出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 无视他人明显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或掩盖机构对不端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不当处理。
- 创立或支持损害对研究成果质量控制的期刊(“掠夺性期刊”)。
对不可接受行为中最严重的形式应当给予制裁,但至少须尽一切努力通过培训、监督、指导和通过营造积极和支持性的科研环境来预防、劝阻和遏制这些行为。
3.2 处理违规行为和不端行为举报
不同国家对于如何处理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行为或不端行为举报的全国性或机构的指南会存在差异。然而,采用一致和透明的方式处理违规行为总是符合社会和研究共同体的利益。在任何调查过程中都应采用以下原则。
诚 信
- 调查应公正、全面和恰当地进行,不应损害调查的准确性、客观性或彻底性。
- 参与调查程序的各方应公布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利益冲突。
- 采取措施确保调查工作得以完成并得出结论。
- 调查程序以保密形式进行,以保护参与调查的人员。
- 机构在调查期间应保护“举报者”的权利,并确保他们的职业前景不会受到威胁。
- 应当公布处理违反科研规范行为的一般程序,以确保程序的透明性和一致性。
公 平
- 调查应采用适当程序进行,且对所有各方都应公平。
- 被举报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人应被告知举报的详情,并被允许通过公平的过程回应举报和提供证据。
- 如果不端行为举报被证实,对相关人员应采取制裁措施,且与其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成正比。
- 如果科研人员被证实不存在不端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恢复其名誉。
- 对任何被举报有科研不端行为者,在证明其存在不端行为前应进行无过错推定。
附录 1:关键资源
All European Academies (2013). "Ethics Education in Science". Statement by the
ALLEA Permanent Working Group on Science and Ethics.
http://www.allea.org/wp-content/uploads/2015/07/Statement_Ethics_Edu_web_
final_2013_10_10.pdf [Accessed 15/01/2017]
AllTrials: Trials Registration and Reporting Platform.
http://www.alltrials.net/find -out-more/ [Accessed 14/03/2017]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2017). The Brussels
Declaration: Ethics and Principles for Science & Society Policy-Making.
http://www.sci-com.eu/main/docs/Brussels-Declaration.pdf?58b6e4b4 [Accessed
14/03/2017]
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 Guidelines.
http://publicationethics.org/resources/guidelines [Accessed 15/01/2017]
Data Citation Synthesis Group, Martone M. (ed.) (2014). Joint Declaration of Data
Citation Principles. San Diego, CA: FORCE11.
https://www.force11.org/group/joint-declaration-data-citation-principles-final
[Accessed 15/01/2017]
EQUATOR Network: Reporting Guidelines to enhance the quality and transparency of
health research.
https://www.equator-network.org/ [Accessed 13/03/2017]
EURODAT. Collaborative Data Infrastructure: Guidelines on data management.
https://eudat.eu/data-management [Accessed 15/01/2017]
InterAcademy Partnership (2016). "Doing Global Science: A Guide to Responsible
Conduct in the Global Research Enterpris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http://interacademycouncil.net/24026/29429.aspx [Accessed 15/01/2017]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Defining the Role of Authors and
Contributors.
http://www.icmje.org/recommendations/browse/roles-and-responsibilities/definingthe-
role-of-authors-and-contributors.html [Accessed 15/01/2017]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and Global
Science Forum (2007). Best Practices for Ensuring Scientific Integrity and Preventing
Misconduct.
https://www.oecd.org/sti/sci-tech/40188303.pdf [Accessed 15/01/2017]
Research Data Alliance RDA (2016). RDA/WDS Publishing Data Workflows WG
Recommendations.
http://dx.doi.org/10.15497/RDA00004 [Accessed 15/01/2017]
Research Data Alliance RDA (2016). Data Description Registry Interoperability WG
Recommendations.
http://dx.doi.org/10.15497/RDA00003 [Accessed 15/01/2017]
UK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2015). Perspective on ‘Conflict of Interest’.
https://acmedsci.ac.uk/file-download/41514-572ca1ddd6cca.pdf [Accessed 13/03/2017]
Wilkinson MD et al. (2016). The FAIR Guiding Principles for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and stewardship, Scientific Data 3:160018 doi: 10.1038/sdata.2016.18
http://www.nature.com/articles/sdata201618 [Accessed 15/01/2017]
World Conference on Research Integrity WCRI (2013). Montreal Statement on
Research Integrity in Cross-Boundary Research Collaborations.
http://www.researchintegrity.org/Statements/Montreal%20Statement%20English.pdf
[Accessed 05/01/2017]
World Conference on Research Integrity WCRI (2010). Singapore Statement on
Research Integrity.
http://www.singaporestatement.org/statement.html [Accessed 15/01/2017]
附录 2:修订过程和相关人员名单(略)
附录 3:全欧科学院常设科学与伦理工作组(略)
附:
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2011年版)
欧洲科学基金会(ESF),全欧科学院(ALLEA)
欧洲科学基金会(ESF)和全欧科学院(ALLEA)通过组织系列研讨会而制定的本行为准则,主要提出自然、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领域中系统研究方面的适当行为以及符合道德原则的做法。这是自我约束的规则,而不是法律的一部分。本准则不是要取代现有各国的指南或学术指南,而是代表在欧洲范围内就科研界的一系列原则和重要事项所达成的一致。
本行为准则
科研人员、公共和私人研究组织、大学和资助机构必须遵守和促进科学与学术研究中的诚信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
—— 诚实交流;
—— 进行可信赖的研究;
—— 客观性;
—— 公正性与独立性;
—— 开放性和可获得性;
—— 关心爱护的责任;
—— 合理列出引用文献及肯定他人的贡献;以及
—— 对未来的科学家与研究人员负责。
大学、机构和所有其他聘用科研人员的单位,以及为其科学工作提供资金的部门和组织,有责任保证树立崇尚科研诚信的风气,包括有明确的政策与程序、对科研人员的培训与指导以及健全的管理方法,确保人们了解并采用高标准,尽早发现并尽可能防止任何违规行为。
伪造,篡改和故意遗漏不理想的数据都严重违反了科研道德。剽窃违反了对其他科研人员负责任行为的规则,并间接地对科学造成危害。不能妥善处理这类不良行为的机构同样有错误。对有可信性举报都应进行调查。对轻微的过错都应给予批评和矫正。
对所有举报的调查都应符合国家法律和自然正义。调查应当公正、迅速,并作出适当的结论和实施制裁。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注意保密,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进行的调查应当作出结论,即使被举报人已经离开本单位。
在国际合作中的合作伙伴(个人和机构)应事先同意就调查涉嫌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合作,同时尊重参与者各自国家的法律和主权。在一个科学的跨国界、跨行业和跨学科程度都日益增加的世界,经合组织(OECD)全球科学论坛的《确保科学诚信和预防不端行为的最佳实践》可以在这方面提供有益的指导。
科研诚信的原则
这些原则需要在介绍目标及意图、报告方法及程序以及进行阐释时要诚实。研究必须真实可信,有关交流必须合理而充分。客观性要求所有事实要能被证明,在处理数据时要透明。科研人员应当独立而无偏见,与其他科研人员和公众的沟通应当开放而诚实。所有科研人员都有对人类、动物、环境或研究对象关爱的责任。他们在提供引用文献和介绍他人研究的贡献时必须表现出公平;在指导年轻科学家和学者时,必须表现出对后代的责任感。
不端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对知识构成危害。它会误导其他科研人员;而在其成为不安全药品的基础和不明智立法的依据等情况下,可能对个人或社会构成威胁;它通过破坏公众的信任,可能导致使科研受到漠视或被施以不合理的限制。
科研不端行为会以各种形式出现:
—— 伪造是杜撰结果并进行记录,好像这些结果是真实的;
—— 篡改是操纵研究过程或改动或略去数据;
—— 剽窃是利用他人的材料而不对其贡献给予适当的认可;
—— 其他形式的不端行为包括未达到明确的伦理和法律方面要求,如不据实披露利益关系,违反保密规定,未取得知情同意以及滥用实验对象或材料。不端行为还包括对违规行为的不当处理,如试图掩盖不端行为和报复举报人;
—— 轻微的不端行为可能不会引致正式调查,但由于其会经常出现而同样具有破坏性,所以应当由教师和导师纠正。
所采取的措施必须与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一般来说必须证明不端行为是有意而为、明知故犯或罔顾后果的。证实存在问题必须基于充分的证据。科研不端行为不应当包括无意识的错误或意见的不同。威胁学生、滥用经费等违规行为和其他已受一般法律和社会惩罚的不端行为是不可接受的,但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因为其不影响研究记录本身的诚信。
良好的科研实践
其他不能坚持良好实践的行为,如错误的研究步骤、有缺陷的数据管理等,会影响公众对科学的信任。科研界也应当认真对待这些行为。所以,处理数据的惯例是应当保存原始数据,并使同事能获得这些数据。违反研究步骤的做法包括对人类对象,动物或文化对象缺乏足够的关心,不按科学实验计划执行,未取得知情同意,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等等。索取或奉送不应享受的署名权,或拒绝应得的署名权是不可接受的。其他与出版有关的不当行为包括重复出版、把完整的论文拆分发表,或对有贡献者或赞助者致谢不够。审稿人和编辑也应当保持其独立性,申明所有利益冲突,并谨慎处理个人偏见与利害关系。不适当地声称具有署名权和不署真实姓名都属于篡改信息。编辑或审稿人窃用他人思路属于剽窃。对参与研究的人员造成痛苦或压力,或者在未取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使其面临危害,在伦理上是不可接受的。
虽然诚信原则以及违反这些原则的情况具有普遍性,但关于良好实践方面的一些规定可能会受文化差异的影响,并应当成为国家或机构相关指南的一部分。这些规定不能被轻易纳入一个通用的行为准则。但全国性的良好科研实践指南都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1.数据:应当将所有原始数据和二次数据以安全和易为他人存取的形式储存,对其进行整理并存档保存相当长的时间。它的存放方式应任由同行利用。应保证科研人员能够自由地与他人一起工作和谈论相关内容。
2.程序:所有研究的设计与实施都应避免失误、草率、疏忽和漫不经心。科研人员应尽量履行在申请资助时的承诺。他们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高效率地利用资源。应使客户或资助方了解科研人员的法律和伦理责任,以及发表成果的重要性。如有合法的要求,科研人员应尊重数据保密方面的规定。科研人员应适当地对其接受的拨款或资助负责。
3.责任:应当以尊重和关爱的方式对待所有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动物或无生命体。不能损害一个群体或合作者的健康、安全或福利。科研人员应当体恤自己的研究对象。不得违反关于对人类对象研究方面的规程。只有当其他方法被证明不适用后,才可以使用动物进行研究。这种研究的预期效益必须大于给动物造成的伤害或痛苦。
4.发表:研究结果应当尽早以开放,透明和准确的方式发表,除非由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原因需要延迟发表。除非另有规定,所有作者应当对发表的内容完全负责。奉送或隐匿署名权是不可接受的。全体作者最好在项目开始时便对确定署名顺序的标准达成一致。对合作者及助手们的贡献,应当在得到其许可后在文章中致谢。所有作者应当申明所有利益冲突。他人的学术贡献应得到承认和正确的引述。在与公众和大众媒体的交流时应保持诚实和准确性。对为研究提供经费和其他方面支持者应当致谢。
5.编辑的责任:具有潜在利益冲突的编辑或审稿人,应当不再参与对特定出版物的处理,或向读者披露相关的冲突。审稿人应提供准确、客观、有事实依据和充足理由的评价,并给予保密。审稿人不应当未经允许使用所提交手稿中的材料。对资助申请、个人申请任职、提职或其他荣誉进行评审者,应当遵循同样的行为指南。
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首要责任属于聘用科研人员的机构。这样的机构应当有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处理不端行为举报。科学院和其他类似机构应制定行为准则,其中包括对不端行为举报案例的处理规则,并要求成员遵守。参与国际合作的科研人员应同意本文件所确定的科研诚信标准,并在适当时形成一项正式的合作协议,无论是重新制定或使用经合组织全球科学论坛起草的文本。
注:本行为准则为欧洲科学基金会(ESF)成员组织(MO)科研诚信论坛报告《促进欧洲的科研诚信-执行报告》(Fostering Research Integrity in Europe)中第二部分Executive Report(执行报告)的第2节。MO的成员包括欧洲30个国家的79个全国性科研资助机构、研究机构、科学院和学会。
原文链接:The European Code of Conduct for Research Integrity
(2017年12月25日更新)